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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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拍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欧瑞服饰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宁波德系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31360元,并支付以313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及支付以3136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宁波德系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2元,减半收取2096元,由原告宁波德系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58元(已预交),由被告宁波欧瑞服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