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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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18)浙0213民初677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履约保证金4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中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率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审案件受理费2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800元,由上诉人***、***负担51967元,被上诉人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48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被上诉人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