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宿州国购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宿州华安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州国购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房屋租金24237元,被告华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宿州国购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