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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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6日签订的《中心花园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及之后双方就涉案宿州中心花园工程项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二)(三)(四)(五); 二、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47659104.45元及利息(以147659104.4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息); 三、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逾期利息24871757.69元; 四、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返还利息19.6万元; 五、***对上述第二、三、四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六、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47659104.45元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7920元(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5109元,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52811元;鉴定费83万元(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垫付),由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3000元,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47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