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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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黄石君灿实业有限公司 百色皓海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1002执14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石君灿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春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百色皓海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万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君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色皓海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一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百色皓海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向黄石君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26302.74元,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鉴定费291883元,申请执行费4278.25元,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百色皓海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判决书中应承担的部分债务,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部分尚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甘肃省金昌市有银行存款,但均被其他法院优先查封,本院无法扣划。除此执行人员穷尽调查方式,财产调查涵盖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另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建华 审判员 刘桂龙 审判员 郭耀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