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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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2306.25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3587.5元,共计4587.5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原告***承担38元,由被告邯郸市肥乡区顺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元,被告衡水金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