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泽邦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衡水双马橡胶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衡水泽邦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0元,并自2018年5月21日始至还清之日止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被告衡水双马橡胶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衡水双马橡胶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衡水泽邦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