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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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煌兴服装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泉州瑞祥轻纺有限公司 泉州市奇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泉州瑞祥轻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96万元,利息、罚息、复利590654.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案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泉州瑞祥轻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付律师费15000元; 三、被告泉州瑞祥轻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财产保全费5000元; 四、被告泉州煌兴服装有限公司、泉州市奇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被告泉州瑞祥轻纺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以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以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被告泉州瑞祥轻纺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泉州煌兴服装有限公司、泉州市奇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瑞祥轻纺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24元,由被告泉州瑞祥轻纺有限公司、泉州煌兴服装有限公司、泉州市奇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