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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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隆汉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25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如果被告***未能偿还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被告泉州市东翔化工轻纺有限公司、***、***、***、泉州东源电脑织唛有限公司、泉州市东华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应当分别对被告***上述代偿款225万元中的15.6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0元,由被告***、东翔公司、***、***、***、东源公司、东华公司、***、***负担,其中东翔公司、***、***、***、东源公司、东华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分别不超过2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