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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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千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围场分公司 衡水千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水千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0.00元,并按月息20‰给付自2018年4月2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衡水千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围场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00元,由被告衡水千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围场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