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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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昌盛信达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2945000元,利息205814.41元、罚息65379.06元、复利6601.3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乌鲁木齐昌盛信达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以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以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以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乌鲁木齐昌盛信达贸易有限公司、***、***、***、***、***、***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82元,由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昌盛信达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