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清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清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的位于南通市开发区房屋的租赁关系解除; 二、被告南通清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腾空位于南通市开发区房屋并恢复原状后交还原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三、被告南通清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南通市开发区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的租金282234.06元并以282234.0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支付位于南通市开发区通盛大道188号创业外包C座708室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的租金284980.32元并以284980.3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被告南通清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522.66元/日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南通市开发区房屋占有使用费;按527.74元/日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南通市开发区通盛大道188号创业外包C座708室房屋占有使用费; 五、驳回原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0元,减半收取3130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350元,由被告南通清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用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南通清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6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