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松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金隆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华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6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5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8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41.68元(***申请缓交),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7262元,由被告***负担88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