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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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红会医院 陕西榆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4931.88元; 二、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1507.71元; 三、由原告***返还被告榆林市恒泰集团邑通高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 四、鉴定费2280元,由被告襄汾宏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684元,由被告榆林市恒泰集团邑通高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96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元,由被告襄汾宏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48.3元,由被告榆林市恒泰集团邑通高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