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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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福州五一中路103号1#楼一层南向半层、三层整层、四层整层、六层北向半层和3#楼一层腾空并返还给原告福州四季如春旅馆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四季如春旅馆有限公司赔偿占用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损失按照每月179522.98元、从2018年1月1日起计至房屋腾空返还之日止,同时应扣除被告已付的192938.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