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江恒胜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江恒胜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46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4658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付)。 二、驳回原告福州江恒胜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4元,减半收取计2747元,由被告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