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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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6227.9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暂计至2017年1月12日,之后的利息、复利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