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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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97606.6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8年6月29日的利息为4470.09元、本金罚息为451.35元、利息复利为150.73元,此后的利息及费用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如不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有的发动机号为4461386、车牌号为闽G×××××的沃尔沃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235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