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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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6758.63元,利息55162.17元、复利23242.46元(利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2月27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0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