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丰迪发动机进气系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锐展(铜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铜陵市××号(××楼)[产权证号:皖(2019)铜陵市不动产权第0××0号,面积5317.24平方米]不动产权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锐展(铜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铜陵市××号(××厂房)[产权证号:皖(2019)铜陵市不动产权第0××1号,面积65407.95平方米]不动产权予以查封。 二、对锐展(铜陵)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杭州××公司100%的股权予以查封;对锐展(铜陵)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公司30%的股权予以查封。 三、查封期限为叁年。 四、对铜陵锐能采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65183.72元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铜陵市开发区支行,账号:64×××04;对锐展(铜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65183.72元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铜陵市开发区支行,账号:64×××81。 五、冻结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辽宁丰迪发动机进气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