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昌坤商贸有限公司 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德昌坤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157658.5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127.00元,保全费1620.00元,合计3747.00元,均由被告承德昌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