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锦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翼兴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锦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翼兴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4308元; 二、被告锦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4308元为基数支付原告大连翼兴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列一、二项中被告锦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大连翼兴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锦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