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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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02民初185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住***。 负责人:严文东,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职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职工,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定涛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明珠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