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县富连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承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承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冀0821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富连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东民,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县承联超市。 经营者:胡思华,业主。 被执行人胡思华。 承德县富连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承德县承联超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1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承德县富连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买卖合同款人民币14457.03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与承德县润发肉食品经营部申请执行案一起冻结被执行人胡思华存款43555.65元,并于2018年1月3日对冻结款项进行了扣划,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主张,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该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1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员 赵立新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荆大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