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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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冀B×××××号车辆机动车强制险项下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人民币40088.91元; 二、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负担1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负担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