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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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 襄汾县晋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延安盛荣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清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辅助器具费、骡子死亡及架子车损失费等共计20953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骡子死亡及架子车损失费等共计34345.95元。 三、被告***、***、襄汾县晋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领取赔偿款时应当返还被告襄汾县晋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2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14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352元,由原告***负担105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负担12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