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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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重庆渝鲁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371511.8元(开户行:鱼台邮行;户名:鱼台县人民法院;账号:93×××67); 二、驳回原告重庆渝鲁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5元,由被告乔菲、乔鹏飞及石家庄汇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436元、原告重庆渝鲁天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