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元(厦门)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绍兴冠成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绍兴冠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第九条第1款关于“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变更为该房屋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且该条件为该房屋交付的唯一条件),出卖人即可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应如期办理该房屋的接收手续”的条款无效;

二、被告绍兴冠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980.1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负担2338元,由被告绍兴冠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2元,其中由被告绍兴冠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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