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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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南昌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计人民币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计人民币447607元(866011.82元-120000元)×60%,扣除由原告***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的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5835元(97247.82元×60%×10%)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实际应支付原告***计人民币56177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各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至本院银行账户。(本院开户名称: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西银行抚州分行;帐号:79×××11,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8元,减半收取479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负担4709元,原告***负担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