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市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9087.38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的利息2176.87元,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编号为绍房预绍市字第预2016000612号登记证书项下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6元,财产保全费510元,合计92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