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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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4533.28元,其中,支付原告***33555.7元,支付被告***977.5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