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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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厦门翔荣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厦门广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284875元及滞纳金(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厦门广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71元,由原告厦门广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98元,由被告厦门翔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5573元。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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