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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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乌涂社区外口生活小区的现有地上建筑物(1#、2#、3#、4#楼及楼下店面)归属原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乌涂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 二、原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乌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被告厦门佳家福房地产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人民币36384202.5元; 三、被告厦门佳家福房地产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乌涂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鉴定费人民币96000元; 四、驳回原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乌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原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721元,由原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乌涂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人民币111860.5元,由被告厦门佳家福房地产策划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1860.5元,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