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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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 营口金源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与***共同偿还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银行借款1436886.17元、依合同所计前期利息251591.56元,共计1688477.73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以及以1436886.17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9月1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本息于判决生效后30日之内付清。 二、营口金源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96元,减半收取计9998元,由***、***、营口金源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