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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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石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115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在支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