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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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沃峰电线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山市沃峰电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54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7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31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093.87元、鉴定费320元、交通费1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156元、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10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460元;以上合计:83065.87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沃峰电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山市沃峰电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