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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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宝悦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古镇云莱灯饰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古镇云莱灯饰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宝悦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宝悦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被告中山市古镇云莱灯饰厂、***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中山市古镇云莱灯饰厂、***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