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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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 舒城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费用44208.6元,合计为54208.6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39003.15元;合计93211.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赔偿原告非医保用药费用2457.5元、鉴定费1430元,合计3887.5元;从其垫付款中抵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8元,减半收取计1444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支公司负担680元,被告***负担500元,原告负担2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