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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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按照房屋拟售单价两倍的损失计421.3万元(款汇入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10元,由被告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8-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