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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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原186.56平方非住宅房回迁利益损失赔偿款2310919元;并自2014年4月8日按年利率6%支付该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被告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被拆迁的阁楼拆迁损失补偿款68000元,并自2010年11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帐号2000,0533,1263,1030,00×××55;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40510元,原告***负担10000元,被告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