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伊犁广华工程建设责任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77,500元; 二、被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35,50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起诉标的245,750元,支持标的213,000元,占起诉标的的87%,案件受理费4,98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即648.21元,由被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即4,338.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