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门市益丞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 二、原告***对被告江门市益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3%的股权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的债权余额不超过28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2892元,由被告***、江门市益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82892元,本院退回给原告;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828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