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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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汇润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 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6民终16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6民终162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亳州市汇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损失27521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93元,由***负担2093元,亳州市汇润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93元,由***负担2093元,亳州市汇润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