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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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龙凤区龙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大庆市龙凤区龙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 如果被告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