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双鹿电器有限公司
连云港陈泰余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双鹿上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连云港陈泰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双鹿上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99,720元;

二、被告连云港陈泰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双鹿上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99,7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连云港陈泰余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6元,减半收取2,898元,由被告连云港陈泰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4
发布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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