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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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汇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交城县鼎鑫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99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