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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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4民初166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乔舟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赛赛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