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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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亳州华仑国际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02民初8791号之一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亳州华仑国际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腾飞,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祝强,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亳州华仑国际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2019年11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崔钰婷 人民陪审员郭永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汪昆仑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