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信阳市平桥区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信阳宏润冷冻加工有限公司 信阳市平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309680221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阳宏润冷冻加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信阳市平桥区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本金300万元及利息735400元; 二、被告信阳宏润冷冻加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信阳市平桥区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9.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违约金186770元; 三、被告信阳宏润冷冻加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信阳市平桥区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付诉讼费34525元; 四、被告信阳宏润冷冻加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信阳市平桥区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64800元;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信阳宏润冷冻加工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信阳市平桥区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5960元,由原告信阳市平桥区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8201元,被告信阳宏润冷冻加工有限公司、***、***承担377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在交费后(从交纳上诉费的次日开始计算)5日内将交纳凭证交付本院一审案件承办人。上诉人未按上述规定预交上诉费并交付交纳凭证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账户:46×××16。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主动履行给付金钱判决义务的,请汇入本院下列执行账户,户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信阳平桥支行,账号:25×××79,并在付款凭证上注明付款人、相应的法律文书案号。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