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铜陵澜溪置业有限公司
铜陵汉马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盐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盐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11民初1122号

申请人:铜陵汉马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PHQ7H0H。

法定代表人:赵水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铜陵澜溪置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7310708D。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盐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64234678W。

法定代表人:郑向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省盐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701E。

法定代表人:马占文,该公司董事长。

铜陵汉马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铜陵澜溪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盐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盐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铜陵汉马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铜陵澜溪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盐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盐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申请人铜陵汉马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陵汉马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冻结被申请人铜陵澜溪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盐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盐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维 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璇(代)

附:查封财产信息

一、铜陵澜溪置业有限公司

账号:13×××93

开户行:工商银行铜陵百大支行

二、安徽盐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账号:13×××17

开户行:工商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

2、账号:49×××16

开户行:兴业银行合肥胜利路支行

三、安徽省盐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账号:13×××01

开户行:工商银行合肥宿州路支行(营业室)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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